《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章程》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的相关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的情况。
第三条 本公司由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分为申请、审核、变更、公告等步骤。
第四条 本公司变更后的法律人格独立,原分公司财产、债务、 rights、义务等均由本公司承担。
申请
第五条 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应当由分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申请变更为独立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的申请书,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设立证明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由分公司负责人签署。
审核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九条 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章程》 图1
第十条 审核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放《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变更公司类型申请表》。
第十一条 审核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变更
第十二条 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变更公司类型申请表》。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审查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放新的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变更登记手续应当由变更为独立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办理。
公告
第十六条 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 Company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后,原分公司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均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本公司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类型变更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效力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章 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后,原分公司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均由本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自公司类型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分公司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均由本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后,原分公司与公司的法律关系终止。
第二VI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后,原分公司与公司的法律关系终止。
第二十九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分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后,因原分公司与公司的法律关系终止,可能产生的纠纷,由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章 效力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变更为独立公司后,原分公司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均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手续。
第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