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公司变更通知函
甲方(出款方):
乙方(收款方):
鉴于双方之间存在的欠款纠纷,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欠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条 欠款情况
1.1 甲方(出款方)于(起始时间)至(结束时间)期间,向乙方(收款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项目名称/购销业务等)的款项。
1.2 截止至本函发送之日,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欠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的款项。
第二条 变更情况
2.1 双方同意,自本函发送之日起,甲方将变更其收款公司,变更为(新收款公司名称)。
2.2 自变更收款公司之日起,甲方应将原欠乙方款项的支付义务全部转移至新收款公司。新收款公司应自本函发送之日起,承担甲乙双方约定的支付义务。
2.3 乙方应在收到本函后,及时将变更后的收款公司信息通知甲方,并确保后续款项的支付义务能够顺利履行。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2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款项支付至新收款公司,导致乙方无法获得应得的支付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乘以乙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3.3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款项,导致甲方无法获得应得的支付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乘以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 争议解决
4.1 对于因执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附则
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与本协议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收款公司变更通知函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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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