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股份公司股东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上海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变更行为,制定本办法。
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注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变更的管理。
第二条 股东变更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股东变更,是指公司股东发生变化的行为,包括股东姓名、住所、持股比例等。
第三条 股东变更的基本原则
股东变更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变更的程序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1.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股东变更的决议,应当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转让协议
1.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
2. 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工商变更登记
上海市股份公司股东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图1
1. 转让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2. 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股权过户到转让方名下。
3.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股东变更的应用范围
(一)股东变更可以应用于公司股权的转让、购买等行为。
(二)股东变更可以应用于公司股权的继承、赠与、遗赠等行为。
第六条 股东变更的限制
(一)股东变更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变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