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股东分红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装饰公司股东之间关于分红的相关事项,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现就公司的股东分红事宜,订立本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订立:
甲方:
(以下简称“股东A”)
:
(以下简称“股东A”)
:
(以下简称“股东A”)
乙方:
(以下简称“股东B”)
:
(以下简称“股东B”)
:
(以下简称“股东B”)
鉴于,股东A和股东B系装饰公司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A和股东B应按各自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获得分红。为了确保分红事宜的顺利进行,现就股东A和股东B的分红事宜订立本协议书。
条 分红原则
1.1 股东A和股东B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享有装饰公司分红权益。
1.2 装饰公司的分红原则为: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按年度进行分配。
1.3 股东A和股东B应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按时获得分红。
第二条 分红金额
2.1 装饰公司在年度审计后,应将年度净利润用于分红。
2.2 股东A和股东B的分红金额,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2.3 股东A和股东B的分红金额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发放。
第三条 分红程序
3.1 装饰公司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分红事宜的办理。
3.2 股东A和股东B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以便装饰公司进行分红资格的核对。
3.3 装饰公司应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将分红金额支付给股东A和股东B。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若装饰公司未按本协议书约定进行分红,应支付股东A和股东B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分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4.2 若股东A和股东B未按本协议书约定配合装饰公司进行分红事宜,应支付股东A和股东B违约金,违约金按未配合程度的万分之五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第五条 解决争议
5.1 对于本协议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
6.1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
股东A:
股东A:
日期:
乙方(盖章):
股东B:
装饰股东分红协议书 图1
股东B:
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