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东要求的相关规定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总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东的要求,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同遵守。
股东资格
第五条 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投入资本。
第六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的文件。股东名册应当由公司保存。
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告等文件;
(三)请求公司履行公司义务;
(四)公司分配利润;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时,享有相应的权益;
(六)公司提供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出资比例获得利润分配;
(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对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股东大会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所有股东参加,享有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占总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由股东代表担任主持人。股东代表应当公正、公平地履行主持人职责。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议程包括:
(一)选举董事会成员;
(二)选举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议程。
股东查阅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股东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查阅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总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东要求的相关规定 图1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应当符合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
股东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因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等方面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股东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股东提起的诉讼。
其他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总公司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