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能否作为雇员?法律解读与实务分析

作者:柠木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探索灵活多样的用工模式。在这一过程中,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逐渐浮现: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担任该公司的雇员?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更与劳动法、公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应用密切相关。从法律理论和实务操作两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

公司股东与雇员的基本关系概述

在探讨具体法律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基本概念:公司股东?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证明,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的权利通常包括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分享公司利润等。

而雇员则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企业提供劳动力并获得报酬的劳动者。雇员的定义和范围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从表面上看,股东与雇员似乎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和所有者,而雇员则是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但在特定情况下,两者可能存在交集,股东可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

公司股东能否作为雇员?法律解读与实务分析 图1

公司股东能否作为雇员?法律解读与实务分析 图1

股东能否成为雇员?劳动法律适用的关键问题

(一)从属性原则的适用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隶属性和经济隶属性。如果股东在公司中担任的具体职务符合这一特征,则可以认定其为雇员。

1. 张三案例启示:在某科技公司诉张三劳动争议案中,张三既是公司股东之一,也负责日常产品研发工作。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在于:

张三接受公司的考勤制度约束;

按月从公司获得固定报酬;

其工作任务受到公司直接管理。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在具备从属性特征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被视为雇员。

2. 李四案例启示:在某集团诉李四劳动争议案中,李四作为公司大股东之一,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其工作方式更接近于合作和合伙关系,而非传统的雇佣关系。法院认为:

李四的工作具有较高的自主性;

其与公司的关系更多体现为平等协商;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关系的定义。

公司股东能否作为雇员?法律解读与实务分析 图2

公司股东能否作为雇员?法律解读与实务分析 图2

这表明是否具备从属性特征是关键判断标准。

(二)实际用工中的具体认定因素

1. 职位和职责:如果股东担任的是管理职务,董事长、总经理等,则其地位更接近于雇主或管理层成员,而不宜简单认定为普通雇员。但如果股东承担基础性工作,并接受公司日常管理,则更容易被认定为雇员。

2. 支付报酬的形式:如果股东从公司获得的收入具有明显的工资性质,按月支付固定数额,并纳入员工薪酬管理体系,则更倾向于认定为雇员关系。

3.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果公司在劳动法框架内为该股东缴纳了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则进一步表明存在劳动关系。

(三)特殊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1. 担任董监高和普通员工的可能

在某些中小型企业中,出于成本控制考虑,个别股东可能会承担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基础性岗位 duties。这种复合身份是否合法合理,需要具体分析其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

2. 分红与工资的界限划分

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区分分红收益与劳动报酬?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应当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不能单纯以股东身份否定劳动关系。

高管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一)双重身份下的权益保障

1. 作为雇员的权利

即使是公司股东,只要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应当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依法享受休息休假等。

2. 特殊身份下的义务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东雇员往往需要遵守更高的标准和履行更多的义务:

忠诚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勤勉义务:应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竞业限制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参与竞争性业务。

(二)劳动法律适用中的特殊规则

1. 合同解除与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即使高管具有股东身份,其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仍需遵循法定程序。企业不能以股东身份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2. 经济补偿金支付

当劳动关系因企业过错而解除时(如不按时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即使对方系公司股东,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 违约责任界定

对于高管而言,违反忠实义务或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要求。

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域外相关制度比较

1. 美国:严格区分投资与劳动关系。在美国,如果股东仅仅提供资金而不参与日常经营,则不被视为雇员。

2. 日本:强调实际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只要满足从属性要求,则可认定为雇员,无论其是否为股东。

3. 欧盟:采取平衡保护的态度,在确认从属性的对特殊身份给予适度考量。

(二)对我国实务的启发

1. 应当坚持客观事实优先的原则

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不能仅凭当事人是否有股东身份来判断,而应注重实际履行情况。

2. 需要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

对于既为股东又承担劳动者角色的人员,应当给予特别关注,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也不能忽视其作为公司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3. 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可以考虑在《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专门条款,对股东担任雇员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与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

1. 在具备从属性特征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且应当被视为雇员。

2. 对于特殊身份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既不能因其股东身份而降低标准,也不能因过度强调劳动者地位而导致法律关系失衡。

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在公司治理层面,明确区分投资收益与劳动报酬;

加强对公司高管人员劳动权益的合规管理;

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谨慎处理特殊案件。

准确界定股东与雇员的关系不仅关系到个案争议的妥善解决,更影响着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我们期待通过不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找到更加完善的解决方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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