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矛盾处理条例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股东之间因公司经营管理、利益分配、权力义务等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条 本条例旨在维护公司股东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第四条 本条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尊重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矛盾处理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时,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请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调解;
公司股东矛盾处理条例 图1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调解矛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股东意愿;
(二)平等公正地处理矛盾;
(三)维护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调解矛盾,应当制作调解记录,并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
股东矛盾处理的效力
第八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调解矛盾,调解结果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股东之间自行和解矛盾的,可以免于支付诉讼费用。
股东矛盾处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应当根据矛盾的性质、影响等因素,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的规定,按照约定处理矛盾;
(三)请求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矛盾。
第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因矛盾发生纠纷,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矛盾。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股东之间的矛盾提供必要的协助,协助股东解决矛盾,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其他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补充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