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化装修公司股东合伙协议
甲方(股东):
电子化装修公司股东合伙协议 图1
乙方(股东):
鉴于,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电子化装修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条 合作主体
1.1 本协议的甲乙双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 甲方拟设立一家名为“电子化装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甲乙双方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
2.1为公司设立,甲乙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2公司设立时,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
第三条 股东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
(1)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享有表决权;
(2)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
(3)公司解散后,按其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3.2乙方权利:
(1)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享有表决权;
(2)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
(3)公司解散后,按其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3.3甲乙双方义务:
(1)按照约定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并按时履行出资义务;
(2)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3)遵守公司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公司的决定,并承担公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4)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利润分配
4.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为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2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应在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进行。
4.3公司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争议解决
5.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
6.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股东):
乙方(股东):
日期:2021年9月20日
以上仅为协议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