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案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李某某与原告张某某为夫妻,双方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公司的股东。被告李某某持有公司30%的股权,原告张某某持有公司70%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以来,双方一直存在着婚姻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最终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在夫妻关系解除后,双方因公司股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了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
法律关系的分析
1. 夫妻公司股权的归属问题,属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范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财产中的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其在家庭中承担的责任、感情过错程度等因素,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案 图1
2.在公司股权的分割上,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应当根据公司股权的性质确定。如果公司股权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应当将公司股权按照双方在公司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公司股权的价值已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配给了股东,那么股东应当根据其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分配股权。”
案件请求及审理
1. 原告张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李某某持有公司30%的股权,原告张某某持有公司70%的股权;
(2)指令被告李某某将公司股权依法分割给原告张某某,并办理相关手续;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归属问题应当根据双方在公司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考虑到被告李某某在公司的股权比例较低,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对股权进行过分配,故法院支持原告张某某的主张,即确认被告李某某持有公司30%的股权,原告张某某持有公司70%的股权。
判决及执行
1.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应将公司股权依法分割给原告张某某,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某未能按照判决指定的时间将公司股权分割给原告张某某,故原告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依法指令被告李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公司股权分割给原告张某某。经过强制执行,被告李某某最终将公司股权依法分割给原告张某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案,是夫妻财产分割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夫妻双方在公司的股权比例,综合考虑其在家庭中承担的责任、感情过错程度等因素,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法院在判决后,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判决的履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