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建筑公司股东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三人合伙建筑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现就三者共同投资设立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条 合作主体
本协议的合作主体为甲、乙、丙三人,以下简称“股东”。
第二条 合作目的
股东甲、乙、丙为扩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三人合伙建筑公司,共同经营建筑业务。
第三条 合作方式
股东甲、乙、丙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三人合伙建筑公司,并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公司的合作期限为 indefin期,合作期限内,股东甲、乙、丙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经营公司业务,共享公司收益。
第五条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股东甲、乙、丙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由股东协商确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三人合伙建筑公司股东协议 图1
第六条 股权比例
股东甲、乙、丙的股权比例为3:3:3,即每三人各占公司33.33%的股权。
第七条 股东权利与义务
1. 股东甲、乙、丙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出资,享有相应的权益。
2. 股东甲、乙、丙按照公司的约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共同决策公司重大事项。
3. 股东甲、乙、丙按照公司的约定,对公司承担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利润分配
1. 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对股东甲、乙、丙进行利润分配。
2.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操纵或恶意分配。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股东甲、乙、丙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股东义务的,应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公司未能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导致股东甲、乙、丙承担违约责任的,股东甲、乙、丙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股东甲、乙、丙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 本协议自股东甲、乙、丙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三份,股东甲、乙、丙各执一份。
特此声明,本协议系股东甲、乙、丙真实意愿,无任何法律上的瑕疵、有效地约束了三人的合作关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