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公司设立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企业分公司的设立、管理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设立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
第三条 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和发展。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优化分公司的设立、管理和运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效益。
分公司设立
第五条 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企业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住所、负责人等事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协议,应当明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管理方式、责任分配等事项。
第六条 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三)有合理的经营计划和运营策略;
(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足够的物质储备;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管理方式、责任分配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分支机构的设立协议。
分公司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分公司的合法、合规、稳健经营。
第十条 企业应当对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人员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分公司的商标、名称、标志、商业秘密等进行有效保护。
第十二条 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分公司设立管理办法》 图1
分公司终止、变更和清算
第十三条 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企业所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公司终止、变更、清算等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财产、债务、知识产权等作出明确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员工进行培训、指导和关心,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设立分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分公司设立、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分公司在设立、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