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承包公司设立指南

作者:光阳 |

总则

建筑专业承包公司设立,旨在规范建筑专业承包公司的设立、经营活动,保障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设立条件

1. 设立建筑专业承包公司,应当有2名以上股东。

2. 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股东应当具备建筑行业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相关经验或专业知识。

4. 股东应当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费用。

5. 股东应当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能够开展公司的经营活动。

设立程序

1.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建筑专业承包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股东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 提交工商注册申请

股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工商注册申请。申请应当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注册资本到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设立公司

公司设立成功后,股东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建筑专业承包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1.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2. 园林绿化工程;

3. 市政设施工程;

4. 建筑幕墙工程;

5. 建筑防水工程;

6. 建筑智能化工程;

7. 建筑机械设备租赁;

8. 工程咨询、监理、设计;

9. 其他建筑行业相关业务。

监督管理

建筑专业承包公司设立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1. 报告义务

建筑专业承包公司应当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

2. 纳税义务

建筑专业承包公司应当依法纳税,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纳税报表。

3. 信用管理

建筑专业承包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公司的信用管理。

法律责任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建筑专业承包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并依法对公司进行处罚。

2. 建筑专业承包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建筑专业承包公司的设立,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股东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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