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章程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章程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总公司设立分公司。
第三条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在总分公司的领导下,依据本章程和我公司的其他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本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经营,保障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总分公司的利益。
分公司设立
第六条 分公司设立应当由总公司决定,并予以书面通知。
第七条 分公司设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分公司名称:分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总公司决定,并予以书面通知。
(二)分公司经营范围:分公司经营范围应当与总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章程 图1
(三)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由总公司指定,并予以书面通知。
(四)分:分由总公司决定,并予以书面通知。
第八条 分公司设立后,分公司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分公司经营
第九条 分公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总分公司的决定。
第十条 分公司应当维护总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总分公司的利益。
第十一条 分公司应当接受总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向总分公司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分公司应当依法纳税,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上交税款。
分公司终止
第十三条 分公司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经过总分公司的批准。
第十四条 分公司终止经营活动后,分公司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总分公司的证照、财产等。
第十五条 分公司在终止经营活动后,分公司所承担的债务和责任,由总分公司承担。
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关系
第十六条 分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由总分公司负责解决。
第十七条 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由总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分公司的财产
第十九条 分公司应当维护总分公司的财产权益,不得擅自处理总分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条 分公司应当依法保护总分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分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应当遵守总分公司的管理规程,接受总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员工进行管理,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总分公司视具体情况予以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总分公司所有。
分公司设立、经营、终止相关表格,可以由总分公司自行设计,或者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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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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