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函》

作者:南笙 |

关于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函

《关于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函》 图1

《关于同意设立分公司的函》 图1

致:某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公司设立分公司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条 设立分公司

甲公司拟在某设立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用于经营该公司在某业务。甲公司愿意承担设立分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条 分公司设立条件

分公司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设立分公司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分公司设立后,甲公司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分公司的情况报告。

第三条 分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

分公司名称可以为:“某某某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与甲公司主营业务相同。

第四条 分公司经营自主权

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甲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给予充分的支持和协助。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甲公司报告,甲公司应当给予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五条 利润分配

分公司设立后,甲公司应将分公司的利润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分公司管理

甲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分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管理。分公司应积极配合甲公司的管理,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定期向甲公司报告分公司的情况。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若甲公司或分公司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如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公司、分公司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分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仅为协议案,实际签订时,请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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