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总公司的条件及流程》

作者:听风 |

总公司,是指由多个子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综合性企业。在我国,设立总公司的条件及流程如下:

设立总公司的条件

1. 股东:设立总公司应当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股东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注册资本:设立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万元。认缴出资额应当饱满,且在设立公司后3年内实际出资。

3. 经营范围:设立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且非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

《设立总公司的条件及流程》 图1

《设立总公司的条件及流程》 图1

4. 管理组织:设立总公司的管理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设立总公司的流程

1.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总公司前,应当先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类型、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

2. 提交申请材料:设立总公司时,股东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注册资本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范围等文件。

3. 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4. 设立公司:设立总公司后,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设立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选举董事会成员或者董事。

5. 实际出资:设立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向公司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可以采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评估的财产,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6. 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总公司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营业执照领取等手续。

设立总公司的条件及流程较为复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设立方案。如需进一步了解设立总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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