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13条第三款:公司设立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百一十三条规定:
公司设立的具体规定与要求如下:
公司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设立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设立公司,应当有必要的资金。公司设立时,应当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公司运营的需要。
设立公司,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公司设立时,应当有与公司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设立公司,应当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公司设立时,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设立公司,应当有必要的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时,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注册。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出资额、股东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设立公司,应当有必要的公司名称。公司设立时,应当选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名称,并依法注册。
设立公司,应当有必要的公司标志。公司设立时,应当依法制定公司标志,并依法注册。
设立公司,应当有必要的公司证照。公司设立时,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设立公司,应当有必要的税务登记。公司设立时,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设立公司,应当有必要的劳动保障登记。公司设立时,应当依法办理劳动保障登记,取得劳动保障登记证。
十设立公司,应当有必要的银行账户。公司设立时,应当向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并依法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撤销等手续。
十设立公司,应当有必要的保险。公司设立时,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设立公司,应当有必要的开立信用证。公司设立时,应当向外交部门开立信用证,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外交部门缴纳信用证的押金。
以上是关于“公司法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的具体规定与要求”的文章,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公司法113条第三款:公司设立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