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63条:公司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益保障》
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2018年,新《公司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了公司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对于规范公司治理、保护股东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新《公司法》第63条,对公司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益保障进行深入探讨。
公司治理结构
新《公司法》第63条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
1.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
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公司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规模和特点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公司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保障公司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指挥和协调作用。
2. 股东会
新《公司法》第63条对股东会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股东会的设立、职权、会议制度和表决程序等。
(1)股东会的设立
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股东应当向公司出资,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2)股东会职权
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等;
②选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
③决定监事会成员的更换;
④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⑤其他依法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
(3)股东会会议制度
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董事会或者1/3以上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股东会代表 half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参加,并经股东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召开。
(4)表决程序
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股东会表决分为普通表决和特别表决。普通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即股东出资比例越高,表决权越大。特别表决包括以下情况: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
②股东会书面通知要求股东参加的表决;
③1/3以上股东提议召开特别表决会议。
3. 董事会
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会由3人以上、7人以下的董事组成。董事应当具有较高的品德和职业素质,并具备相应的决策能力。
(1)董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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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63条:公司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益保障》 图1
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制定公司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
②制定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制度;
③决定公司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
④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和业绩;
⑤其他依法由董事会行使的权利。
(2)董事会会议制度
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董事会或者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成员全部参加,并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召开。
(3)表决程序
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会表决分为普通表决和特别表决。普通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即股东出资比例越高,表决权越大。特别表决包括以下情况: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
②董事会书面通知要求董事参加的表决;
③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特别表决会议。
4. 监事会
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监事会由3人以上、7人以下的监事组成。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和监督能力,并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
(1)监事会职权
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②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③对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