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及责任

作者:勿忆 |

论公司法之组织形式及责任,乃为公司之基本要素,涉及公司之法律地位、组织架构、权责分配等问题。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形式及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公司之合法运作,规范公司之权利义务,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公司组织形式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及责任 图1

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及责任 图1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此两种形式之主要区别在于股东之人数及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人数有限,且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人数无限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有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根据《公司法》第65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之承担责任,称为股东责任。

2.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人数无限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根据《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当为50人以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责任之规定

公司责任,是指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主要形式有如下几种:

1. 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无限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公司法》第65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称为有限责任。如果股东未出资或未出资到位,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有限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公司法》第6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称为有限责任。

3.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公司法》第67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之间的出资认缴关系,可以约定为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股东之间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能力。如果一个股东不能履行其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应当承担其出资义务之剩余部分。

公司组织形式与责任之关系

公司组织形式与责任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公司组织形式决定了公司之权利义务,公司之权利义务又影响公司之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人数应当限制在5人以上;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之股东人数应当达到50人以上。

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形式及责任,为保证公司合法运作,规范公司权利义务,提供重要法律依据。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国公司之主要组织形式,分别具有股东人数限制与无限责任等特点。公司组织形式与责任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公司之权利义务影响公司之组织形式,反之亦然。公司之股东人数、出资认缴关系等亦影响公司之组织形式与责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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