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运用与实务操作

作者:听风 |

随着数字化转型的加速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PIPL”)作为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基础性法律,自2021年实施以来,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重点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实务中的运用,为企业合规提供参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的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和使用的个人信息的最小化原则得到遵守,并且不存在未经授权的访问或者使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的,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报告,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难以确定具体个人的,可以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从法律条文来看,第十五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三项主要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运用与实务操作 图1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运用与实务操作 图1

1. 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最小化原则,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

2. 风险应对机制: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通知受影响的个人或发布警示信息。

第十五条的实务运用

(一)技术措施与最小化原则的落实

1. 数据收集环节:

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应明确收集的目的和范围,确保数据收集符合最小化原则。

在隐私政策中详细说明收集的数据类型、用途及保存期限,并征得用户同意。

2. 数据存储与处理:

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如加密、去标识化等)对个人信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

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接触敏感信息。

3. 数据共享与转让:

在与其他企业或第三方机构共享个人信息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确保数据接收方具备足够的数据保护能力,并与其签订数据处理协议。

(二)风险应对机制的建立

1. 应急预案制定:

企业应针对可能的数据泄露、丢失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事发后的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分工。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应对流程。

2. 监测与预警系统: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数据处理活动中的异常行为。

设置预警机制,在检测到潜在风险时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初步应对措施。

3. 通知与报告义务:

在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丢失事件后,企业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限制数据访问权限、清除已泄露数据等)。

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如网信办、工信厅等)报告事件,并根据影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向公众或受影响个体通报。

(三)案例分析:某企业因未尽责被处罚

2023年,某知名社交平台因未能有效保护用户数据安全,导致大量用户信息泄露。该企业被监管部门依法罚款并要求整改。此案例表明,企业若未能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声誉损失。

合规建议与

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数据保护团队或岗位,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

制定详细的内部操作规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 加强员工培训:

定期对员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培训,特别是针对数据处理人员和管理层。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运用与实务操作 图2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运用与实务操作 图2

提高全员的合规意识,减少因人为疏忽导致的风险。

3. 关注法律法规变化:

密切跟踪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内部政策。

参与行业组织的交流活动,与其他企业共同探讨合规经验。

4. 技术驱动合规: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数据处理活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采用自动化监控工具,实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不仅是对企业技术能力的要求,更是对其管理能力的重要考验。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只有全面理解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在未来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形成更加健康的数据生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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