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监督管理条例

作者:柠木 |

渔业监督管理行政法规是指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部的领导或者其所属机构、渔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发布的用于规范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渔业监督管理行政法规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渔业监督管理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渔业生产许可、渔业资源管理、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渔业产品质量管理、渔业安全监管、渔业资源调查和监测、渔业科技推广和培训、渔业管理等。

渔业监督管理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渔业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确保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符合行业实际情况。渔业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应当符合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渔业资源的特点和保护要求,确保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强化法律实施。渔业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应当强化法律实施,明确责任主体和执法程序,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监督管理条例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监督管理条例 图2

(四)注重科技支撑。渔业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应当注重科技支撑,推广先进的渔业生产、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水平和可持续性。

渔业监督管理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渔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意识,促进渔业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监督管理条例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监督管理条例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渔业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是非常非常重要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渔业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国际与交流,维护国际渔业秩序。

渔业生产管理

第五条 渔业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及渔业资源、生态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从事渔业生产应当依法申请相关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证件的要求进行生产。

第七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渔业产品。

第八条 禁止非法捕捞、杀害、买卖渔业资源,禁止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和禁用的渔政标志。

第九条 鼓励渔业生产者参加渔业保险,提高渔业生产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保护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不得擅自行使渔业资源。

渔业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渔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渔业生产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预案制定。

第十三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报告渔业生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事故,不得隐瞒、谎报。

渔业生态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污染物,禁止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重金属的渔业投入品。

第十六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加强渔业生产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渔业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十七条 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声中有关渔业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渔业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声中有关渔业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依法申请许可证件的;

(二)不按许可证件要求进行生产的;

(三)非法捕捞、杀害、买卖渔业资源的;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渔业产品的;

(五)擅自行使渔业资源的;

(六)不按本节规定实施渔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验的;

(七)不建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八)不按本节规定报告重大问题和事故的;

(九)不按本节规定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的;

(十)不按本节规定处理渔业生产废弃物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声中有关渔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验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渔业产品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渔业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渔业产品监督检验的;

(四)不如实报告渔业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由渔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条例》。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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