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冷夫 |

侵权责任法作为调整民事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体系,其核心在于规范行为人因过错或其他法律规定原因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在民法典中,百四十一条(现为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建筑物和物件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图1

从法律条文的解读、构成要件分析、与其他条款的区别与联系等方面,详细阐述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的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其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的条文概述

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责任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责任人的外,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主要针对建筑物或物件因脱落、坠落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明确了责任人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式。

条文构成要件分析

1. 责任发生情形: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脱落、坠落

本条规定的核心在于“脱落”和“坠落”。此处的“脱落”指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固定设施上附着的物体因种原因脱离原位;而“坠落”则是指物体从高处向下运动并造成他人损害。这种情形在高层建筑、大型广告牌、悬挂物等场景中尤为常见。

2. 责任主体:管理人和使用人

在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由建筑物或设施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管理人”通常指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对设施具有管理职责的主体;而“使用人”则是指实际占有并使用建筑物或设施的自然人或法人。

3. 主观要件:难以确定责任人

本条款适用的前提是“难以确定责任人”,即无法通过直接证据或客观事实明确具体的责任归属。这一条件限制了条款的适用范围,避免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4. 举证责任倒置:能够证明自己不是责任人的除外

条款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责任人的外”由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责任,这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若管理人或使用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则可以免责。

与其他相关条款的区别与联系

1. 与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联系

在民法典中,千二百五十三条主要针对的是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脱落和坠落责任,而千二百五十二条则规定了堆放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两者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区分:前者侧重于固定附着物的脱落和坠落,后者则涉及地面或空间内堆放物品的管理责任。

2. 与千二百三十三条的区别

民法典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导致他人损害时,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前提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之下,千二百五十三条更注重固定设施及物品脱落、坠落的情形,适用范围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

3. 与千二百三十四条的区别

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而千二百五十三条则属于物件致人损害的范畴。两者在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上有显著差异。

司法实践中对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的适用

1. 典型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建筑物或悬挂物脱落、坠落的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在高层建筑玻璃幕墙自行脱落导致路人受伤的案例中,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举证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通常要求管理人和使用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或不存在责任关联。在商场广告牌坠落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法院判决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者和实际使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

本条款的适用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在些情况下,还需要结合工程质量鉴定意见或专业机构的技术评估结果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图2

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的现实意义

1. 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本条款的核心在于明确责任人范围和法律责任,避免受害人因无法找到直接责任人而遭受权利侵害。通过连带责任的规定,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2. 推动建筑物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在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建筑物所有权人等主体更加注重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从而减少建筑物脱落、坠落事件的发生。

3. 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本条款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安全使用与管理,体现了现代社会治理中的法治思维和风险防控理念。

适用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的注意事项

1. 明确责任主体范围

在适用本条款时,需准确界定建筑物或设施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特别是在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管理人的职责时,应依据实际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2. 注重证据搜集与保存

对于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人的案件,各方主体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记录、照片视频资料、专业鉴定意见等,以避免因举证不力而影响自身权益。

3. 把握兜底条款的适用边界

本条款具有一定的兜底性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避免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滥用此条款,从而加重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责任负担。

未来发展的思考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技术发展,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问题将面临更多挑战。在适用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时,需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条文,加强对领域(如智能建筑、高空坠物监测等)的规范指引,以应对下的侵权责任问题。

应通过完善保险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等方式,降低管理人和使用人的风险负担,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民法典千二百五十三条是调整建筑物及物件致损责任的重要法律规范,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指导意义。通过对该条款的深入理解和准确适用,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推动相关管理主体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担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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