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局机关固定资产 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物质基础。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高效利用以及公共资金的合规性使用。为此,制定并严格执行《局机关固定资产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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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旨在规范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行政效能,并为相关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通过科学、系统的管理,本规定将为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如有)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凡涉及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行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局机关占有或使用的,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legality: 确保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行为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 Efficiency: 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确保资产在行政活动中的高效运用。
3. Integrity: 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 Transparency: 固定资产管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配置
第五条 局机关固定资产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局机关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具体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需求调查、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制定、招标或比选等环节。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当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避免超标准配置或豪华配置。购置前需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应当优先选择性价比高、质量可靠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的、数量、价款、交货时间、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局机关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并登记入账。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协商解决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 局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使用权责归属,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合理养护。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损坏或性能下降。对于需要专业维修的设备,应当及时联系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检修。
《局机关固定资产 管理规定》 图2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闲置、调剂需求等情况,应当按照局机关内部调配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局机关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信息。
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报废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局机关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让、出售、调拨等行为。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或无改造利用价值的,可以申请报废处理。报废工作应当由专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经局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严格遵循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确保收入上缴国库或用于单位正常开支。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局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如出现以下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2. 违反采购程序或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
3. 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购买、调剂固定资产的;
4.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机关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工作。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如有)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局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以本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