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程序暂行条例

作者:听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程序暂行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包括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执行等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程序暂行条例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程序暂行条例 图1

第三条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行政处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据可查。记录应当包括立案登记表、调查笔录、证据材料、审理记录、处罚决定书等。

第五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步骤和时限。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并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立案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

(三)立案依据;

(四)承办人意见;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专家鉴定意见等。

第十条 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措施。采取这些措施时,shall制作清单,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二条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审理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者更正。

第十五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应当制作记录,并由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名。

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经审理认为违法事实成立且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采纳当事人意见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法律依据;

(四)处罚种类和幅度;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自动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救济权利和期限。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并执行法院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程序暂行条例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程序暂行条例 图2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治意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与本条例相衔接,并共同维护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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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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