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滥用影响力受贿罪解析

作者:九觅 |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滥用影响力受贿罪解析

在《刑法》中,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反法律条款,旨在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不正当交易的行为。该条款首次出现在202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标志着中国在反立法方面的进一步完善。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这一罪名进行全面解析,揭示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及相关法律责任。

法条概述

202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生效,其中一项重要修改是新增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该条款明确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滥用影响力受贿罪解析 图1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滥用影响力受贿罪解析 图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打击“身边人”(即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或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索取或收受财物。该条款不仅将矛头指向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还延伸至离职人员及其相关联的个人,体现了法律对行为的全面打击。

罪名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滥用影响力受贿罪(以下简称“本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主体要件

1. 特殊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也可以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2. 不限定身份:与传统的受贿罪不同,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本人必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是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性而构成犯罪。

(二)主观要件

1. 故意心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的心态,明知其行为是通过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2. 关联性认知:行为人需要认识到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能够为请托人带来不正当利益。

(三)客体要件

1. 侵害对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以及市场经济秩序。

2. 关联性侵害: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依附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因此其危害结果不仅包括直接的财物收受,还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所造成的社会关系破坏。

(四)客观要件

1. 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性,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 中间斡旋行为:行为人通常表现为斡旋受贿的形式,即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种行为使得犯罪具有了一定的隐匿性和复杂性。

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滥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其他相近罪名之间的界限至关重要。以下是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与斡旋受贿的区别

1. 主体范围:传统的斡旋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而本罪则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2. 行为方式:斡旋受贿通常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直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罪则是通过身边人间接实施。

(二)与普通受贿罪的区别

1. 犯罪手段:受贿罪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收受财物,而本罪是通过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人员进行。

2. 定性依据:在区分两罪时,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是否直接参与了不正当利益的谋取。

(三)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1. 关联性差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一)并不以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为前提,而是基于个人职务行为或影响力。

2. 法律适用: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更强的“关系便利”特性。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滥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还需结合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如受贿手段的恶劣程度、赃款用途、是否有退赃行为等。

典型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罪名的实际适用情况,我们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案例一:李滥用影响力受贿案

基本案情:

国家工作人员甲的配偶乙,在明知甲职权可以为人谋利的情况下,主动联系请托人丙,承诺通过甲的帮助为丙办理项行政许可,并收受丙送予的好处费50万元。后乙被司法机关以滥用影响力受贿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滥用影响力受贿罪解析 图2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滥用影响力受贿罪解析 图2

法院认为,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利用甲的职位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判处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二:离职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

retired国家工作人员丁,在退休后仍利用其原职权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戊谋取利益,并收受戊送予的20万元。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丁以滥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丁作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仍然利用其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构成滥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处丁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滥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还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

(一)关系密切性的认定

1. 亲属关系:近亲属通常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等直系血亲。

2. 其他关系:除亲属外,还包括朋友、同事等社会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关系必须具有一定的密切性,并且能够为请托人带来不正当利益。

(二)利用“影响力”的认定

1. 主观认知: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行为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

2. 客观表现:是否有实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因果关系的判定

1. 直接关联:行为人的受贿行为必须与不正当利益的谋取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 中间环节:需要注意区分斡旋行为与其他民事活动之间的界限。

防控对策

针对滥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危害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预防:

(一)强化法律宣传

1. 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教育引导,使公众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法律后果。

2. 警示作用: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严格规范权力运行

1.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的监督管理。

2.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防止利益输送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切断受贿渠道。

(三)加大打击力度

1. 重点查处:对于滥用影响力受贿案件,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不姑息。

2. 提高效率:加强反国际,建立更加高效的案件侦破机制。

滥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职务犯罪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行为隐秘性高、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打击此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未来还需要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方面进一步深化,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以上是对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整理而成的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需更详细的解答或具体的案例分析,请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探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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