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解析与适用

作者:柠木 |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保护是尤为重要的一部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更是对创作者权益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是一个关于职务作品和着作权归属的重要条款。详细解析这一条款的内容、适用范围以及其在实际法律实践中的意义。

着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在中国,着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泛,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多种形式。在些情况下,尤其是当作品是由雇员为雇主完成时,着作权的归属可能会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了“职务作品”的定义和相关着作权归属规则。具体而言,该条款指出:“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委托人或作者共有。”该条款还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1.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解析与适用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解析与适用 图1

2. 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的其他作品。

职务作品的概念在中国着作权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相对于个人作品而言的一种特殊类型,通常是指在雇佣关系下,由员工为雇主完成的作品。虽然作者仍然是创作人,但由于其工作性质和使用单位的资源,着作权可能会归属到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第17条的规定,职务作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的作品。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可以理解为包括资金、设备、材料和技术支持等在内的各种资源。如果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依赖了这些资源,并且由于雇主的责任承担而使作品与雇主相关联,则着作权一般会归属到雇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解析与适用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解析与适用 图2

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这意味着,在些特殊情况下,即便不符合上述条件,着作权也可能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当雇主和雇员之间有明确的合同条款规定着作权归雇主所有时,第17条将不会影响这一约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第17条的实际应用,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

案例一:

一名软件工程师在其任职于科技公司期间开发了一款新的计算机软件。该软件是在公司的设备、资金和技术支持下完成的,并且主要用于公司的业务目的。根据第17条,由于主要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且软件由公司承担责任,因此 copyrights of the software will belong to the company.

案例二:

一名建筑设计师受雇于一家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设计一栋高层办公楼。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师使用了事务所提供的计算机设备、软件和参考资料,并且与事务所共同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调整。这种情况下,根据第17条,由于设计师的工作主要依赖于公司的资源,因此建筑物的设计图纸和相关着作权将属于建筑设计事务所。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区分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如果作品并非是由作者在受雇期间创作的,并且不依赖于雇主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则着作权应归属于个人。

尽管第17条为厘清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争议点。以下几点值得在实践中特别注意:

如何界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满足这一条件。如果作者自行购买了大部分设备,并仅有少量使用了公司提供的资源,则难以认定为职务作品。

法律对“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解释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在些情况下,责任的归属可能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合同条款、行业惯例和实际履行情况等。

针对这些问题,律师建议:

1. 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应该在雇佣关系开始时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着作权归属问题。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未来的纠纷。

2. 雇员在创作职务作品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保存好所有相关的创作记录和证据,以防因公司单方面主张着作权而引发争议。

3. 公司应当在内部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并要求员工签署相关协议,确保公司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获得职务作品的着作权。也应向员工解释政策的具体内容,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对立情绪。

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不仅为解决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在促进企业创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和法律规定来确保其准确适用。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第17条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考验。这就要求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自身内容,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个人和企业也应在日常活动中提高着作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和商业环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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