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再见条款:预付式消费中的权益保护新司法解释解读

作者:云殇 |

随着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的日益普及,因商家设置不合理条款引发的纠纷事件屡见不鲜。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近期发布了一则重要司法解释,明确规制了预付式消费中的“条款”。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结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内容,为您详细解读“再见‘条款’”这一主题。

何为“条款”?

在法律领域,“条款”并非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通俗说法。它通常指那些格式化、单方面加重消费者义务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往往出现在预付式消费、旅游合同、金融产品认购等场景中。

不退不换:一旦充值或购买服务,概不退款;

限制转卡:消费者不得将预付卡转卖给他人;

再见“条款”:预付式消费中的权益保护新司法解释解读 图1

再见“条款”:预付式消费中的权益保护新司法解释解读 图1

丢卡不补:若遗失预付卡,商家概不负责;

这些条款在本质上违背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要求作出说明。”

新司法解释的亮点

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对预付式消费中的“条款”进行了重点规制。根据《解释》第九条规定,以下几种典型的“条款”将被认定无效:

1. 不退不换条款

许多商家在销售预付卡时会明确标注“一经售出概不退款”,这种条款看似合理,实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种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案例分析:

张三了一张某美容院的预付美容卡,价格为50元。购卡时,美容院未明确告知此卡仅限本人使用,并在协议中注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数日后,张三因工作调动需离开当地城市,要求退卡或转让。美容院拒绝并以其签署的协议条款为由抗辩。法院认定该条款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2. 限制转卡条款

部分商家会禁止消费者将预付卡转卖给他人,甚至设置苛刻的转让条件。新司法解释指出,此类条款同样违背了合同公平原则。

案例分析:

李四了一张某健身房的会员卡,价格为30元。购卡时,健身房要求其签署一份协议,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转卖或转让该会员卡。数月后,李四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使用会员卡,遂与同事王五协商转让事宜。健身房拒绝,并要求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法院认定限制转卡条款无效。

3. 丢卡不补条款

一些商家在预付卡背面或协议中注明“遗失概不负责”,这种条款看似减轻了商家责任,实则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新司法解释要求,此类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案例分析:

赵六了一张某超市的储值卡,面值为20元。购卡时,超市工作人员提醒其妥善保管卡片,并注明“遗失概不负责”。数日后,赵六不慎丢失了该卡,要求补办或退款。超市以其签署的协议条款为由拒绝。法院认定丢卡不补条款无效。

司法解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

新司法解释的核心目的是平衡商业利益与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以下是其对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保护:

1. 强化格式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司法解释要求,商家在制定预付式消费协议时,必须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并以通俗易懂的向消费者说明各项条款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要求作出说明。”

2. 赋予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在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前,充分了解其内容。商家若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则可能因格式条款无效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王五了一张某培训机构的课程套餐,价格为10元。购卡时,培训机构并未明确说明该套餐仅限本人使用,且未提醒其签署相关协议的具体内容。数日后,王五因工作调动需退学,要求退款或转班。培训机构以其已签署协议条款为由拒绝。法院认定培训机构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相关条款无效。

3. 明确商家的举证责任

在格式合同纠纷中,司法解释明确了商家应承担更多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如何应对“条款”?

消费者在面对预付式消费时,应提高法律意识,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1. 签署协议前仔细阅读条款

注意查看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尤其是关于退款、转让和遗失等事项的约定。如有疑问,可向商家提出。

建议:

签署协议前,可请朋友或家人帮忙审阅;

再见“条款”:预付式消费中的权益保护新司法解释解读 图2

再见“条款”:预付式消费中的权益保护新司法解释解读 图2

如对条款内容有异议,应立即与商家协商修改;

2. 保存消费凭证

包括协议、收据、付款记录等,这些证据在日后可能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案例分析:

刘七购买了一张某影楼的摄影套餐卡,价格为80元。购卡时,影楼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并口头承诺“一经预约概不退款”。数日后,因个人原因,刘七要求退卡。影楼以其未签署书面协议为由拒绝。法院认定影楼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支持刘七的诉求。

3. 必要时寻求法律途径

如与商家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案例分析:

孙八购买了一张某医疗机构的诊疗卡,价格为20元。购卡时,双方签署了一份含有多项不合理条款的协议。数日后,孙八因个人原因需取消部分服务项目,要求退款。医疗机构以其已签署协议条款为由拒绝。法院认定相关条款无效,判决医疗机构退还相应费用。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法律规制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在面对格式条款时,不再处于被动地位。商家也应以此为契机,重新审视自身的协议内容,避免因条款不合理而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在维护自身权益的也应尊重商业规则。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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