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培训机构条款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

作者:帅痞 |

随着教育培训行业的迅速发展,各类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行业繁荣的背后,一些培训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最,常常通过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以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还可能导致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等严重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探讨培训机构条款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策略。

培训机构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 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培训机构条款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 图1

培训机构条款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 图1

一些培训机构在招生简章或合同中规定:“一经报名,概不退费”或“课程有效期内不得中途退出”。这种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即消费者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以通知方式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 增加重消费者责任

部分培训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将高额违约金或赔偿责任强加给消费者,“未按时缴费视为违约,需支付双倍学费”。这种条款往往超出了公平原则的范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 限制培训机构的义务履行

些培训机构在合同中规定“因师资调整,机构有权更换授课老师”,但未明确约定替换老师的资质标准。这种条款弱化了培训机构的服务质量保证义务,容易引发消费者投诉。

培训机构条款的法律适用与监管路径

(一) 格式条款规制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五百零三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培训机构)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对于涉及消费者重大权益的条款,培训机构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二) 监管机构的执法实践

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已经开始加大对培训机构条款的查处力度。

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查处了一起培训机构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案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对涉案机构罚款50元。

法院在审理一起教育培训纠纷案时明确指出,“一经报名不得退费”的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培训机构的风险防范策略

(一) 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对照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审定合同内容。对于已制定的格式条款,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避免使用“概不退费”等绝对化表述;

培训机构条款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 图2

培训机构条款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 图2

2. 限制违约金比例在合理范围内;

3. 明确培训机构和消费者的权责划分。

(二)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建议培训机构建立内部法务审查机制,定期邀请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可以组织员工培训活动,提升全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三) 建立应急预案和退出机制

培训机构应预先制定应对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等情况的应急预案,并考虑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基金。在发生大规模退费纠纷时,能够及时响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典型案例评析

(一) 张诉A教育培训公司案

基本案情:张为参加出国留学培训课程,向A公司支付了3万元学费,并签署了一份《培训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未完成课程不退费”。后因个人原因,张希望退出课程并申请退款,遭到拒绝。经法院审理,判决A公司返还部分费用。

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未完成课程不退费”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应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和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培训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乙机构“师资调整”条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英语培训机构宣称由外籍教师授课,但在课程开始后频繁更换为资质较低的本土教师。部分学员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培训机构在合同中仅约定“有权更换授课老师”,但未明确师资替换的标准和程序,属于履行义务不完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更换老师”的条款内容过于模糊,不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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