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为的法律界定与规制路径探析

作者:久忘 |

金融市场的“”行为频发,引发了监管机构和从业者的广泛关注。“”,是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或其他掌握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重要信息后,为了个人利益,先于或同步于基金投资建仓、平仓等交易活动而进行的趋同交易行为。这类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原则,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经成为证券基金行业的一大顽疾。

行为的法律性质与界定

关于“”行为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交易说”和“背信行为说”。

(一)交易说

“交易说”认为,“”应被纳入交易的规制范围。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其他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如果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属于价格敏感性信息,则可以认定为其构成了交易行为。

行为的法律界定与规制路径探析 图1

行为的法律界定与规制路径探析 图1

(二)背信行为说

“背信行为说”则强调,“”是基金从业人员违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义义务,损害基金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负有忠实履行信义义务的法定义务。

两种观点在实操层面都具有合理性,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审慎判断。在李旭利案中,法院最终以背信行为定罪处罚,说明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从基金从业人员的信义义务角度进行评价。

案件中的法律争议与裁判要点

(一)信息未公开性的认定标准

未公开性是交易构成的核心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以下方式判断相关投资信息是否属于未公开信息:

信息是否已经依法公开;

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是否受限于特定群体;

行为人获取信息的方式是否存在不正当性。

(二)信息重大性的评估标准

价格敏感性是衡量信息重要性的关键指标。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信息披露后对相关股票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

市场对该信息的反应预期;

尚未公开前的信息传播范围。

以李旭利案为例,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分析了涉案投资标的的相关信息对于市场价格的影响程度,成为确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

行为的法律界定与规制路径探析 图2

行为的法律界定与规制路径探析 图2

行为的预防与规制路径

(一)基金管理人内部管控机制建设

1. 完善内控制度:

建立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

制定详细的投资操作规程;

实施交易前审批制度。

2. 强化合规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合规培训,培养职业道德意识。

3. 加强技术监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二)监管机构的执法协作

1. 畅通举报渠道:

建立完善的内部员工举报机制;

设立畅通的信息反馈通道;

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

2. 提升执法效率:建立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提高案件调查效率。

3. 严惩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有效威慑。

(三)法律适用统一性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应尽量统一执法标准:

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条件;

公布典型案例指导;

建立专家机制。

案例启示与

以李旭利案为鉴,基金管理人应当引以为戒,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管理:

1. 完善合规体系:建立全面的合规管理制度。

2. 加强监督约束: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3. 优化考核激励:建立正确的考核评价导向。

“”行为不仅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秩序。建立健全预防和打击行为的长效机制,需要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监管机构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创新监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多方面举措,才能有效遏制“”行为的发生,维护证券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全文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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