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废除外商投资条例》

作者:七寻 |

《四川废除外商投资条例》是四川省政府为了规范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废旧设备交易市场,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五章四十三条。

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废旧设备交易市场的定义和范围

1. 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废旧资源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过程。

2. 废旧设备交易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设立,为交易废旧设备、物资和技术的市场。

废除外商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禁止投资范围

1. 基本原则:鼓励和引导废除外商投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废旧设备交易市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绿色发展。

2. 禁止投资范围:禁止投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废旧设备交易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非法交易、假冒伪劣、环保不达标等。

废除外商投资项目管理

1. 投资项目审批:废除外商投资项目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投入运营。

2. 投资项目管理:废除外商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符合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

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废旧设备交易市场的监管

1. 市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对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废旧设备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确保市场秩序良性运行。

2.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废旧设备交易市场企业信用体系,对诚信经营的企业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废除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 税收优惠:对废除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 金融支持:对废除外商投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担保等金融支持。

3. 土地使用政策:对废除外商投资项目,政府优先提供土地使用权,并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四川废除外商投资条例》旨在规范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废旧设备交易市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绿色发展。通过对废除外商投资项目的严格监管、优惠政策支持和市场秩序管理,推动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废旧设备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为四川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四川省废除外商投资条例》图1

《四川省废除外商投资条例》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发展,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资源回收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引导和监督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划和管理措施,促进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废旧金属,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旧金属物品,包括铜、铝、铅、锌、镍、铬等金属及金属合金。

第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废旧金属回收管理

第七条 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废旧金属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活动。

第八条 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废旧金属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情况,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

第九条 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废旧金属进行分类、分离、处理和再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四川省废除外商投资条例》 图2

《四川省废除外商投资条例》 图2

第十条 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确保废旧金属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活动的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 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加强自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废旧金属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质量。

第十二条 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应当加强行业合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废旧金属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技术水平。

废旧金属回收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政策等方面。

第十四条 鼓励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推动废旧金属回收、处理和再利用产业链的整合和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废旧金属回收企业采用先进的废旧金属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十六条 鼓励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推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提升。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给生态环境部门废旧金属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情况报告的;

(二)废旧金属回收、处理和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废旧金属分类、分离、处理和再利用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先进技术提高废旧金属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水平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处罚或者限制经营。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废旧金属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活动,是指将废旧金属进行分类、分离、处理、再利用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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