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有效期的若干规定》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有效期的相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有效期的若干规定》 图1
条 为了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效期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有效期的规定,以及对企业终止、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应当申请延续:
(一)企业依法完成投资计划、达到预期目标的;
(二)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投资计划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在延续有效期内,如果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投资主体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企业在延续有效期内,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终止其经营活动:
(一)企业未按期进行年检的;
(二)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存在非法经营、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企业申请延续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企业在终止、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