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成都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成都市从事外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商务局、工商局、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预先核准机关应当对申请名称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核发预先核准名称证明。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经营场所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纳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报告企业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制度,诚信经营,依法诚信纳税,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快速地解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解释和补充。
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图1
(2023 年 x 月 x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