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审查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审查行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投资审查、安全和环境评估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建设、经营、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外商投资审查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审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审查制度,完善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质量和公正性。
审查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外商投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
(一)国家安全审查。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二)社会公共利益审查。对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三)环境审查。对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四)资源利用审查。对可能影响国家资源利用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五)经济影响审查。对可能对国内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第七条 国家和地方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企业注册、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审查;
(二)项目审批、许可、验收等事项的审查;
(三)合同、协议等事项的审查;
(四)外汇、税收、信用等事项的审查;
(五)其他相关事项的审查。
中国外商投资审查办法 图1
第八条 国家和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际标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
第九条 外商投资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投资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外商投资审查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投资者申请的具体情况。
(三)审查。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际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决定。有关监管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执行。申请人按照审查决定的要求执行审查结果。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在进行外商投资审查时,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审查工作的监督,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
第十二条 有关监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泄露商业秘密、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际标准的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未依法进行审查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投资者对有关监管部门作出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过去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审查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