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审批的管理规定

作者:冷夫 |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活动的管理,确保电影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新闻出版署(广播电视总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观影环境安全、健康、有序。

(三)外商投资电影院应按照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向所在地新闻出版署(广播电视总局)申请放映许可证。

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条件的管理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审批的管理规定 图1

关于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审批的管理规定 图1

(一)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放映设备、音响设备、照明设备等,确保观影效果和安全。

(二)外商投资电影院应按照《电影放映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门的放映场所,并配备相应的电影片源、设备、技术人员的队伍。

(三)外商投资电影院应遵守《电影放映单位管理办法》关于电影放映的管理规定,确保电影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活动的审批程序

(一)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许可证的申请,应由电影院所在地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视总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二)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电影院的基本情况、放映设备、师资力量、电影片源等。

(三)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自审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活动的合法权益保障

(一)外商投资电影院在放映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观众合法权益。

(二)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电影内容审核、监督机制,确保电影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外商投资电影院在遇到电影内容投诉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有关情况。

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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