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券商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素情 |

矩思凡例,制定《外商投资券商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加强外商投资券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外商投资券商经营行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外商投资券商的设立、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外商投资券商。

第三条 监督管理主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商投资券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督管则

监督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券商健康发展。

第五条 外语名称

本规定中文名称为:《外商投资券商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券商,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由外商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

第七条 设立条件

(一)外商投资券商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设立外商投资券商,应当有2名以上具备证券业务经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外商投资券商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外商投资券商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三)外商投资券商的股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设立程序

(一)外商投资券商设立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提交。

(二)中国证监会收到设立申请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外商投资券商设立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券商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自营交易和研究业务。

第十条 业务规范

外商投资券商开展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

外商投资券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稳健经营。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

外商投资券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依法披露与业务有关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

外商投资券商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保障合规经营。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外商投资券商应当对其行为负责,因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外商投资券商。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券商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对外商投资券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希望各级监管部门和外商投资券商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繁荣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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