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的通知

作者:忘末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现就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事宜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的制度。在此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外商投资项目不再实行核准制度,改为实行审批制度。

对于已经纳入核准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重新进行审批。对于尚未纳入核准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性质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应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的通知 图1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的通知 图1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未经核准或审批擅自进行外商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行的规定如有变更,应及时予以更新。各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确保外商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要加强对外商投资者的宣传和引导,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我国的投资环境和管理制度,提高外商投资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本通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司法部、、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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