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条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投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从事外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其遭受的侵权行为,要求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以下简称“投诉”)。
第三条 投诉人应当向投诉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诉材料,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使用虚据进行投诉。
第四条 投诉机关应当及时、公正、合法地处理投诉,不得拖延、推诿或者拒绝处理投诉。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向投诉机关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律师等代理机构进行投诉。
第六条 投诉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于投诉的范围;
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图1
(二)如果属于投诉的范围,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下列决定:
(三)如果投诉成立,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投诉人告知;
(四)如果投诉不成立,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投诉人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投诉人对于投诉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投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八条 投诉机关应当建立投诉档案,保存投诉材料和处理结果,并加强对投诉材料的保密。
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配合投诉机关进行投诉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企业运营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