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株洲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行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监管、评估、转让、处置等环节,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营。
第四条 株洲市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配置与使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公平竞争原则,确保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注重效益,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和地方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资产监管
第九条 政府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应当涵盖资产配置、使用、运营、评估、转让、处置等环节,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营。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应当遵循规范、透明、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的了解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资产评估与转让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产评估和转让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转让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资产评估和转让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转让应当注重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值,确保评估和转让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评估和转让的合法性。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产处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注重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值,确保资产处置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资产处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按照规定配置、使用企业国有资产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
(五)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纠纷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政府负责解释。
株洲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图1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