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资产管理办法
罚没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罚没资产的管理,确保罚没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使用效益,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罚没资产的定义和范围
(一)罚没资产
罚没资产,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所涉及的非法财产,依法进行追缴、没收和处置的财产。包括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非法经营所得、罚金、罚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财产。
(二)罚没资产的范围
1. 违反刑法、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
2. 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财产。
3. 侵犯知识产权的财产。
4. 破坏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财产。
5. 涉及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财产。
6. 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财产。
罚没资产的收缴和管理
(一)罚没资产的收缴
1. 对于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非法经营所得,应当依法追缴。
2. 对于罚款、罚金,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收缴。
3. 对于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财产,执行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没收。
(二)罚没资产的管理
1. 执行机关应当对罚没资产进行登记、保管、使用和监督。
2. 执行机关应当对罚没资产的追缴、没收、处置情况进行报告,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3.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对罚没资产进行审计,确保罚没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使用效益。
罚没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一)罚没资产的使用
1. 罚没资产应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 执行机关应当对罚没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罚没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使用效益。
(二)罚没资产的处置
1. 罚没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使用效益。
2. 执行机关应当对罚没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报告,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罚没资产的监督和问责
(一)罚没资产的监督
罚没资产管理办法 图2
1.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对罚没资产的追缴、没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2. 上级机关应当对罚没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罚没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使用效益。
(二)罚没资产的问责
1.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罚没资产、侵吞罚没资产或者非法处理罚没资产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收缴、保管、使用罚没资产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则
1.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机关”,是指负责依法对罚没资产进行追缴、没收、处置的机关。
3. 本办法所称的“罚金”,是指对犯罪行为人依法处处的货币罚款。
4. 本办法所称的“罚款”,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依法处处的货币处罚。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罚没资产管理办法
2023年1月1日
罚没资产管理办法图1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罚没资产的管理,规范罚没资产的收缴、处理和运用,确保罚没资产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时,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所得、罚金等财产的收缴、管理和运用。
罚没资产的收缴
1. 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所得、罚金等财产,应当依法进行收缴。
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所得的财产,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3. 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对收缴的财产进行登记,并及时上缴国库。
4.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所得的财产价值明显低于罚款幅度的,可以依法追缴。
5. 依法应当追缴的财产,自案件生效之日起1年内未追缴的,不再追缴。
罚没资产的处理
1. 罚没资产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2.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对罚没资产进行分类,分别存放,明确标志,确保罚没资产的归化和有效运用。
3. 依法应当主要用于特定用途的罚没资产,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使用。
4. 罚没资产的处理的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制定。
罚没资产的运用
1. 罚没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运用。
2.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对罚没资产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罚没资产的运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4.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对罚没资产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有效地运用。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收缴、处理、运用罚没资产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依法应当追缴的财产未追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罚没资产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对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疑问的,由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修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告。
(2023年2月24日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2023年2月24日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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