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是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旨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包括农村集体土地资源、集体企业、集体设施等资产。
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集体土地资源管理:集体土地资源是农村集体的重要资产。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管理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原则,优先保护基本农田,合理安排农业用地,积极发展农村防护林带,促进节约用地和生态文明建设。农村集体土地资源使用权人应当合理使用、保护和利用集体土地资源,不得侵占、滥用或者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资源。
2. 集体企业的管理:集体企业是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企业应当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农村集体企业应当遵循市场导向,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农村集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制度、财务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 集体设施管理:集体设施是农村集体的重要资产,包括农田水利、交通、通信、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集体设施管理应当遵循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偿取得的原则,促进公共资源优化配置。农村集体设施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维护,为农民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4. 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是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5. 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当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合规、透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滥用或者侵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原则,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维护,促进公共资源优化配置。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当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审计监督,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合规、透明。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图1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公开透明,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浪费,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土地及其附属物;
(二)集体企业、经济社的资产;
(三)集体现金、存款和其他货币资产;
(四)集体物资、设备、工具等财产;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集体土地权益;
(六)其他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组织的资产。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
(一)经营性资产:指农村集体企业、经济社等经营性组织的资产。
(二)非经营性资产:指农村集体组织用于非经营性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等资产。
(三)集体土地权益: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集体土地权益。
农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有依法参与集体资产管理的权利。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实行民主监督。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有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障集体资产的合理使用、有效配置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状况,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变更、报批、审批等程序,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浪费。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加强对集体资产的实物、价值管理,定期进行资产盘点、折旧核算。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集体资产的产生、使用、报废等环节进行完整、准确、规范的档案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促进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合理配置集体资产,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资产的交易、投资等活动,提高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资产的安全保护,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损坏。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批评、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民主决策、民主监督集体资产管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审批集体资产变更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集体资产盘点、折旧核算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档案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集体资产进行安全保护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组织之间因集体资产发生纠纷的,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市、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图2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废止,由省、市、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报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