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后续资产管理办法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乡镇后续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后续资产,是指乡镇在实施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土地庙宇、土地经营权登记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集体产权等资产。
管则
1. 坚持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则。
2.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3. 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4. 坚持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原则。
管理职责
1.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后续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乡镇后续资产管理制度,报請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2)负责乡镇后续资产的登记、确权、交易等工作。
(3)对乡镇后续资产的使用、收益、补偿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4)配合县级政府做好乡镇后续资产的监管工作。
2. 县级政府:负责对乡镇后续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1)对乡镇后续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乡镇后续资产的登记、确权、交易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对乡镇后续资产的使用、收益、补偿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登记
1. 乡镇政府应当自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3个月内,对乡镇后续资产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
(1)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集体产权等资产的权属关系。
(2)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集体产权等资产的面积、用途、位置、权属证明等基本信息。
(3)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集体产权等资产的权属人、使用人、收益人等。
2. 登记工作应当由乡镇政府负责,并接受县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资产确权
1. 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对乡镇后续资产进行确权,确权内容包括:
(1)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集体产权等资产的权属关系。
(2)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集体产权等资产的面积、用途、位置、权属证明等基本信息。
(3)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集体产权等资产的权属人、使用人、收益人等。
2. 确权工作应当由乡镇政府负责,并接受县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资产交易
1. 乡镇政府应当依法对乡镇后续资产进行交易,交易方式包括:
(1)公开交易:通过公共平台公开发布交易信息,由交易双方自主交易。
(2)定向交易: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
(3)政府储备:由乡镇政府储备部分资产,等待有需求的交易双方进行交易。
2. 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资产监管
1. 乡镇政府应当对乡镇后续资产的使用、收益、补偿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益。
2. 县级政府应当对乡镇后续资产的登记、确权、交易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和滥用。
法律责任
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资产登记、确权、交易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资产监管的。
乡镇后续资产管理办法 图1
(3)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公示的。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1)未依法进行资产登记的。
(2)未依法进行资产确权的。
(3)未依法进行资产交易的。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县级政府负责解释。
3. 本办法的修改、废止,由县级政府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