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资产管理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市农村资产管理,规范农村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经济 mail Law》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农村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加强对农村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第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农村资产管理体制
市农村资产管理条例 图1
第五条 市农村资产管理体制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民主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农村资产管理实行市、区、乡镇三级管理。
第七条 市农村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资产的登记、评估、交易、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 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农村资产管理方式
第九条 农村资产管理方式分为下列几种: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市、区、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民主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个人资产管理:农村居民个人的财产管理,应当遵循自主管理、自负责任的原则,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企业资产管理:农村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市场运作、自主经营的原则,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村资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农村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农村资产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资产管理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登记: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资产进行登记,建立健全农村资产登记制度。
(二)资产评估: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资产进行评估,科学、客观地反映农村资产的价值。
(三)资产交易: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资产进行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协商价格等原则进行交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资产监管: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资产进行监管,确保农村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农村资产损失。
第十四条 对农村资产管理中的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请注意,这仅仅是一篇概要,具体的文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规定和撰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