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资产管理条例

作者:柚夏 |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市农村资产管理,规范农村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经济 mail Law》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农村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加强对农村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第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农村资产管理体制

市农村资产管理条例 图1

市农村资产管理条例 图1

第五条 市农村资产管理体制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民主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农村资产管理实行市、区、乡镇三级管理。

第七条 市农村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资产的登记、评估、交易、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 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农村资产管理方式

第九条 农村资产管理方式分为下列几种: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市、区、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民主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个人资产管理:农村居民个人的财产管理,应当遵循自主管理、自负责任的原则,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企业资产管理:农村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市场运作、自主经营的原则,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农村资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农村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农村资产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资产管理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登记: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资产进行登记,建立健全农村资产登记制度。

(二)资产评估: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资产进行评估,科学、客观地反映农村资产的价值。

(三)资产交易: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资产进行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协商价格等原则进行交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资产监管: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资产进行监管,确保农村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农村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农村资产损失。

第十四条 对农村资产管理中的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请注意,这仅仅是一篇概要,具体的文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规定和撰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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