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管理规定

作者:旧约 |

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苏省实际情况制定的集体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本规定旨在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合规和有效运用,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集体资产的定义和范围

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资产,包括土地、水面、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水面、建筑物、设备、工具、资金等。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核心财产,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集体资产管理体制

1. 集体资产管理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管理体制。

2. 各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服从上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3. 各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网络,实现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的统一归集、统一分析、统一公开。

集体资产管理职责

1. 各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的统一管理、监督、保护和运用。

2. 集体资产使用者应当依法合规使用集体资产,不得擅自行使、转移、出借、抵押、担保等。

3. 各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集体资产的状况进行定期清查、评估,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合规和有效运用。

集体资产管理方式

1. 集体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市场配置、民主决策、依法管理、科学运用原则,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2. 集体资产管理应当注重实物管理向价值管理的转变,提高集体资产运用效益。

3. 集体资产管理应当创新管理方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管理理念,提高集体资产管理水平。

集体资产管理监督与处罚

1. 各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对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实施与监督

1. 各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宣传、解释和培训工作,提高集体成员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

2. 各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监督,确保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依法实施。

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旨在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财产的安全、合规和有效运用。各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宣传、解释和监督工作,推动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图1

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承包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集体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单位)。集体资产管理单位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民经济组织等承担集体资产管理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集体资产管理行为,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提高集体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责,维护集体资产权益,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五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明确集体资产的范围、管理职责、权益保障等内容,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

集体资产管理规定 图2

集体资产管理规定 图2

第六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集体土地资源的保护,维护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第七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集体企业资产的保护,维护集体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企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集体资金资产的保护,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第九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集体其他资产的保护,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第十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检查、审计,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经济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共同推进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集体资产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应当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集体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社会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提高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在集体资产管理过程中,损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在集体资产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集体资产的,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管理单位在集体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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