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发证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作者:旧约 |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碳资产管理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政府也积极响应全球“双碳”目标,提出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的重要任务。在这一背景下,“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发证”作为碳市场机制的核心环节,其法律地位、发证主体、发证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

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发证的基本概念

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发证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图1

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发证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图1

“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是指用于证明企业或个人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中所产生的减排量的凭证。这些凭证可以用于交易、抵消或其他形式的碳资产管理体系运作。在中国语境下,“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主要指两种类型的凭证:核证自愿减排(CCER)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机制(NCVCM)等。

1. 核证自愿减排(CCER)

CCER全称是“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即中国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是由生态环境部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通过国家碳排放数据平台备案的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发证的主要依据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发证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图2

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发证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图2

2.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机制(NCVCM)

NCVCM是中国在国家层面建立的碳减排认证体系,主要服务于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发证流程、标准和监管机制均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执行。

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发证的法律框架

在中国,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的核发工作主要遵循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碳排放权交易”明确规定了碳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的基本制度。该法还授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

作为中国碳市场建设的纲领性法规,《条例》明确了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减排量(即CCER)的核发、交易与监管规则。其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实现碳排放目标。

3.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CCER项目备案、减排量核算及核验的具体流程,并授权生态环境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相关发证工作。

“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发证”的实施主体

根据中国法律,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的核发机关主要为中国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下是具体的职责划分:

1. 国家层面:

生态环境部作为全国碳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发证的标准和程序,并对重大减排项目进行备案。

2. 地方层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企业自愿参与CCER项目备案的具体事务。在碳配额分配、CCER申请与核验过程中,省级部门承担初审和日常监管职责。

3. 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角色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独立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具备相关技术能力;

- 无利益冲突;

- 已通过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这些第三方机构接受生态环境部及地方部门委托,开展具体的核验工作。

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发证的具体程序

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的发证过程主要涉及以下步骤:

1. 项目申请

企业或个人需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CCER项目备案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初步减排量计算报告等。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框架下,重点排放单位和自愿参与的企业均可以申请。

2. 技术审核与备案

申请材料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至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技术评估。评估结果需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委员会(CCER审定机构)备案。

3. 颁发证书

通过备案的项目,其减排量将被正式记录在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并由生态环境部或授权部门颁发相应的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这些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在全国碳市场进行交易,也可用于部分重点排 enterprises完成其年度配额清缴义务。

carbonAssetManagementCertificates在法律实践中的特殊规定

在中国,“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的法律属性与其他有价证券有所不同,主要是因为其与环境权益和公共政策目标密切相关。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以下特殊规定:

1. 交易范围的限制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第14条,CCER只能用于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其年度配额清缴义务或其他经批准的用途。

2. 有效期限的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自颁发之日起三年内必须使用完毕。过期未使用的CCER将被视为无效,并由系统自动注销。

3. 转让限制

CCER只能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公开交易,默认比例为1:1用于抵消碳配额缺口。但在些特定政策鼓励的领域,可允许扩大使用范围。

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发证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尽管中国的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核发体系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争议点:

1. 碳 certificates 的合法性认定

在些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CCER的法律性质产生了不同认识。在起合同纠纷案中,法官需要明确CCER是否属于有价证券或电子证书的范畴。

2. 抵消机制的有效性问题

部分企业因抵消项目的合规性存疑,导致其通过购买CCER完成配额清缴的行为在法律上陷入不确定性。这需要法院依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

3. 监管部门的权力边界

在些案件中,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与第三方核查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困扰。行政处罚措施在适用时也需考虑过罚相当原则,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双碳”目标达成背景下 carbonAssetManagementCertificates 发证工作的

为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目标,中国政府将继续完善碳资产管理 certificates 的发证机制。以下是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1. 优化全国碳市场结构

在“十四五”期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逐步扩大覆盖行业范围,并引入更多类型的碳金融产品。这将对 carbonAssetManagementCertificates 的核发程序和使用规则提出新的要求。

2. 强化国际与互认机制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框架下加强了国际间碳配额及等效信用的互认。中国的CCER体系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有望开展更深入的,在“”倡议框架下推动跨境碳资产交易。

3. 引入区块链等创新技术

目前已有研究表明,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显著降低 carbonAssetManagementCertificates 核发和交易过程中的造假风险。未来可能将这一技术应用于全国碳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中。

“ carbonAssetManagementCertificates 发证”作为一个复杂的法律制度设计,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国家及地方政府将继续在法律修订、政策完善以及监管创新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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