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符合本省特点的固定资产管理措施。
固定资产的定义和范围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一定数额以上的生产设备、 Probity equipment、建筑物、无形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
本省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
1. 生产设备:如机器设备、工具、仪器等;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图1
2. 建筑物:如厂房、仓库、办公楼等;
3. 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
4. 其他长期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探矿权、水面权等。
固定资产的登记、确认和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登记
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1. 设备、建筑物、无形资产等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2. 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单位价值、使用年限等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3. 固定资产登记表格应按照统一格式制作,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等共同签字盖章。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的确认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单位已经拥有并可以控制的;
2. 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
3. 单位可以合理使用并产生经济利益的。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应按照直线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进行折旧,折旧 rate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一)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
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二)固定资产的更新
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及时更新固定资产,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更新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应按照单位内部规定执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
固定资产到达预定使用年限或者因自然损耗、事故损耗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废。
(二)固定资产的报损
固定资产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损耗,影响其使用价值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损。
(三)固定资产的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后,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将固定资产的残值、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报损固定资产的残值等,上交国库或者按照本省规定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
(一)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协调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
(二)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固定资产的登记、折旧、报废等工作进行管理,保证固定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资产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更新、报废、报损等工作进行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