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旧事 |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管理制度 Law》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本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营,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原则。

资产分类与配置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资产性质、用途和价值等因素进行分类。

第六条 国有资本投资分为实物投资和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包括实物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货币投资包括货币资金投资。

第七条 国有资本运营包括国有资本布局、投资运营、资产重组等。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合理配置资产,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资产收购与转让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资产收购与转让。

第十条 资产收购与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遵循价值规律,确保资产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营。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收购与转让的审批程序,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收购与转让的监督,防止资产流失和滥用。

资产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制定投资运营计划,确保资产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营。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运营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运营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运营的监督,确保资产运营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

资产维修与保护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维修与保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营。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制定资产维修与保护计划,加强资产维修与保护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保险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图1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图1

资产处置与收益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制定资产处置与收益管理计划,确保资产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营。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处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产处置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收益的管理,确保资产收益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资产评估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评估与信息披露,确保资产的安全、合规和高效运营。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制定资产评估与信息披露计划,加强资产评估与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与信息披露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与信息披露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信息披露等,导致资产流失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单位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财政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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