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管理工作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产使用、配置、转让和处置等活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资产,是指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货币、土地使用权、现金、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依法自主决定资产管理,自主安排资产使用、配置、转让和处置,保障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合理使用。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合规。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 asset management system(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单位的资产管理信息支持和服务。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职责、权限、程序和责任。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管理工作条例》 图1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配置制度,根据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合理配置资产。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转让和处置制度,按照国家和单位的规定,及时、合理转让和处置资产,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资产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值增值制度,通过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价值,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资产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资产管理监督,定期报告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资产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接受资产管理检查和评估。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