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资产管理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房屋资产的管理,规范房屋资产管理行为,保障房屋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房屋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资产,是指下列资产:
(一)房产证记载的房产;
(二)土地使用权;
(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与房屋、土地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房屋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房屋资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房屋资产管理职责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武汉市房屋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屋资产管理活动;
(二)房产管理单位负责房屋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使用、调配、报废等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依法履行房屋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房屋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处理房屋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第七条 房屋资产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房屋使用、维护、保护等义务,不得损害房屋资产。
房屋资产管理方式
第八条 房屋资产管理方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资产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房屋性质、用途、权属等不同因素进行分类;
(二)房屋资产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确定房屋资产管理服务单位;
(三)房屋资产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利用房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资产进行实时监测、管理。
房屋资产交易
第九条 房屋资产交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二)房屋资产交易应当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进行;
(三)房屋资产交易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屋资产交易价格应当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按照市场评估价、参考价等方式确定。
房屋资产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房屋资产管理监督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武汉市房屋管理局应当对房屋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武汉市房屋管理局的监督,并定期报告房屋资产管理情况;
(三)房屋资产使用者应当配合武汉市房屋管理局的监督,及时报告房屋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武汉市房屋管理局可以对房屋资产管理活动进行随机检查、抽查,并对存在问题的房屋资产管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武汉市房屋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房屋资产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等未依法履行房屋资产管理职责的,由武汉市房屋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房屋资产使用者未依法履行房屋使用、维护、保护等义务的,由武汉市房屋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房屋资产管理规定 图1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武汉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X月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