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规范集体资产管理行为,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保护和增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组织拥有、使用、管理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树木、森林、原、水面、现金、债权、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省、市、县(市、区)政府农村工作部门备案。
资产登记与保管
第五条 村级集体资产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制度,进行统一登记、统一保管、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第六条 村级集体资产登记应当包括以下
(一)资产名称、数量、价值;
(二)资产所在地点、用途;
(三)资产所有者、使用者和保管者;
(四)资产权属证明、使用权证明等。
第七条 村级集体资产的保管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转移、隐匿、损毁、报废、出售、抵押、担保村级集体资产。
资产使用与收益
第九条 村级集体资产应当合理安排使用,确保主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十条 村级集体资产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占或者私分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资产应当加强收益管理,主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村级集体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承包、租赁、、流转等方式,提高集体资产收益。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平分、侵占、挥霍集体资产收益。
资产增值与补偿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应当加强增值管理,通过合理使用、经营、投资等方式,提高集体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村级集体组织进行资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提高集体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人身意外等原因导致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资产转让与报废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登记、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转让、变相转让集体资产。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资产报废、报损应当经过专业鉴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资产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农村工作部门应当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合规。
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图1
第二十一条 村级集体资产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保管、维护集体资产,不得擅自行使、破坏、丢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资产管理的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人民政府
2023 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