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作者:柠木 |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图1

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图1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保护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管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策,独立、自主、可以这样运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 实物资产;

(二) 金融资产;

(三) 企业兼并、收购、合并等行为中产生的资产;

(四)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策规定的资产。

第六条 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资产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分为以下几类:

(一) 货币资产;

(二) 应收账款;

(三) 投资性资产;

(四) 实物资产;

(五) 其他资产。

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管理”字样。

第九条 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时,应当有明确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第十条 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设立、终止等事项,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并符合法律、法规策的规定。

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和运作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策的规定,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策的规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记录、报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资产管理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依法解散;

(二) 穷尽其财产,无法继续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公司的清算费用由清算人承担。

第十九条 清算人应当依法清理资产管理公司的财产,应当支付清算费用、优先股股东股息、普通股股东股息和优先股持有人的优先股股息。

第二十条 清算人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清算手续。

附则

第二十一章 法律、法规策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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