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大数据资产管理办法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省大数据资产的管理,保障大数据资产的安全、合规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机构(以下简称数据主体)的大数据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大数据资产的收集、存储、加工、分析、共享、使用和保障等活动,确保大数据资产的安全、合规和高效利用。
第四条 省大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尊重数据主体权益;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统一标准,分类管理;
(四)创新驱动,服务社会。
第五条 省大数据资产管理工作由省大数据局负责组织实施。
大数据资产的范围和保护
第六条 大数据资产包括以下
(一)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机构收集、产生的大数据;
(二)通过、合作、交换等获取的大数据;
(三)自主开发的大数据;
(四)其他具有价值的數據。
第七条 数据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大数据资产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保存、传输、共享和销售大数据资产。
第八条 数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使用和共享等环节的安全要求和规范。
第九条 数据主体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大数据资产的安全。
第十条 数据主体应当依法合规地处理大数据资产,不得利用大数据资产进行非法活动。
大数据资产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数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资产目录,明确大数据资产的性质、来源、范围、存储、使用和共享等信息。
第十二条 数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资产数据质量管理机制,确保大数据资产的数据准确、完整、可靠、及时。
第十三条 数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机制,对大数据资产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四条 数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资产利用机制,通过数据分析、挖掘等手段,为政府决策、企业运营和社会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五条 数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加强数据安全技术防护,防范数据泄露、篡改、损毁等安全风险。
大数据资产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大数据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数据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使用、保存、传输、共享和销售大数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数据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大数据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非法收集、使用、保存、传输、共享和销售大数据资产的;
(二)未建立健全大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大数据资产的目录、数据质量管理信息、价值评估信息等资料的;
(四)未按照要求开展大数据资产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数据主体因非法行为造成大数据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省大数据资产管理办法 图1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